认定标准设定的原则
标准既要与国际接轨,也要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。我们提出来的社会企业标准,要符合国际上的一般概念、标准,与国际相接轨,不能与之相差太远。比如,我们定的社会企业标准,如果拿出来一看,只是一般的企业社会责任,那就是失败的。
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。提出的社会企业标准要能具体操作,不能太学术化,不能太泛泛。应该尽量采取定硬性的、格式化的、量化的指标。比如,这些做法应该是作为企业的章程、规章制度,而不是单纯的自我宣传及标榜。在定量化方面,可以学习英国、韩国的认定方式,比如分红不能超过多大比例。
明确处罚方式,防止一些企业滥竽充数进入社会企业行列。社会企业是一个整体性品牌,如果一些名不副实的企业以社会企业的名义活动,将会有损社会企业的声誉。因此,在规定中应该采取措施排除掉不合格、不诚信、弄虚作假的企业。而且,这些虚假社企可能会骗取政府的政策优惠。面对这样的企业,要有相应的监管、处罚措施。
设定认定标准的时机可不与政策支持太接近。在初期,可以通过认定,让社会企业先有个名分,让社会企业成立以及发展起来,等它们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,再对它们给予税收优惠等支持。这样,也可以减少机会主义企业的投机行为。如果有些企业就是奔着各种优惠来的,要钻政策的空子,那么这种企业算不上是社会企业。社会企业应该是,即使没有政府的支持政策,它们也要做。
要调动社会企业申请认定的积极性。虽然时机可不那么接近,但还是要有政策支持,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,否则就不容易调社会力量的积极性。
社会企业要有一定的数量。在制定认定标准的时候,就要考虑到根据这个标准,顺德现有社会企业的存量有多少,在认定之后,社会企业的登记就要有一定的基数。如果标准太严,门槛太高,能通过认定的社会企业就太少;如果标准太松,门槛太低,能通过认定的社会企业就太多。因此,应该掌握好这个度。在有这个认定政策之后,三五年内应有至少几百家、上千家的社会企业登记。如果最后只有几十家,那么就是比较失败的政策。
具体的标准设定
◆ 社会使命
社会企业以社会利益为首位,并且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。这句话很简单,但是内涵深刻。如何定义“社会利益”或“社会问题”?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艺术、卫生、扶贫、助残、社区发展等等,都可以是公共利益的范畴。而且,随着社会的发展,社会利益、社会问题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。所以,明确社会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,就显得十分必要。
是否可以明确限定社会企业的领域?有观点认为,社会企业可以存在于任何领域,包括轻工业、食品、能源开采、化学工业、冶金,等等。比如:汤姆的鞋是服装鞋帽领域的、格莱珉达能食品有限公司是食品领域的。为什么社会企业存在于任何领域呢?因为任何领域的企业都可以像“残友”一样,通过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,从而实现社会使命。而且从国际情况来看,社会企业也是存在于任何领域。
这就是以解决弱势群体就业为标准。比如,国际知名的比如“黑暗中对话”,工作人员基本都是盲人。深圳残友90%以上的员工是残疾人。广州有一个面包店“麦子烘焙”,员工多数是智障人士,这就有效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。还有重庆的剪爱,残疾人做剪纸。还有北京的采桑子,很多工人是贵州山区的贫困妇女。但是,以弱势群体就业为标准,也就是残疾人、长期失业者、贫困人员等。这个标准能否扩大到普通人,我觉得有些企业可能是促进就业为出发点,但是我们要以此为标准来认定则比较困难。因为,任何企业都要招工,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业问题。
以服务对象是否是弱势群体为标准。但是如果只将员工的构成结构作为一个前提条件的话,也存在问题。有些社会企业的员工都是普通人,但他们的服务对象是特殊的弱势群体,比如天津鹤童是针对老人、北京金羽翼是针对残障儿童、星星雨是针对孤独症儿童,等等。它们都是在解决某一部分弱势群体的问题。
以受益对象是否是弱势群体为标准。有的企业的服务也不是针对弱势群体,比如:一个采矿企业,它如果把相当比例的利润都捐出来做公益慈善,算不算社会企业?应该也算。弱势群体算企业的受益对象,而不是服务对象。
以解决某些特定问题为标准。社会企业可以与弱势群体无关。比如要解决环境问题、食品安全问题、教育问题,等等。哪些是社会问题,需要重点斟酌。比如在城乡结合部开设一个诊所、开个饭店,算不算解决社会问题,有些难界定。因此,可以根据地方的现实需求,确定哪些是重点要解决的社会问题。由于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,新的问题层出不穷,而且制定规矩的人也不是什么都知道。因此,在规定中,最后可以加上“其他”。
根据以上的分析,我们可以列出几种可能性,社会企业可以是:
①员工的一定比例为弱势群体;
②以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;
③以弱势群体为受益对象的企业。
④解决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。
⑤就是扩大到“社会问题”,如果只是规定“解决社会问题”或“提供社会所需的服务”,赋予认定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话,则是比较危险的。“社会问题”和“社会服务”都是非常宽泛的,在现实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。
前三种都是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,这些是比较重要的社会企业特点,以此为标准也是相对容易具体操作。但我们应该明确,顺德的社会企业要解决哪些弱势群体的问题,比如残疾人、孤儿、老年人、长期失业者、精神病患者等等。因为很多群体也时常被作为弱势群体,比如妇女、儿童、农民工、病人,甚至白领、公务员、大学生有时候也被作为弱势群体。所以,要根据顺德的实际情况来确定。
◆ 利润分配
关于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,这个争议比较大。一种观点认为,不能限制利润分配,如果限制利润分配,就不会有多少人愿意投资社会企业。只要一个企业能解决社会问题,无论它分配多少利润都没关系,关键是促进更多人投资进入这个领域。不限制利润分配可以把社会企业做大做强,而且可以上市筹资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社会企业既然是为了社会公益,就应该把主要利润投入于社会事业。而且,如果一点都不限制利润分配,那么,认定社会企业的难度就很大了,很难将其与一般企业分辨开。因此,限制利润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指标。
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。从多数国家来看,对社会企业还是要限制利润分配的,比如韩国等国。而且,我很同意第一种观点,不限制利润分配的话,确实比较难认定。如果我们决定“不限制分配”,那么在社会使命方面,就不要放大到太大的范围,最好就是限定在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。否则,社会企业的领域就太宽泛。
◆ 治理结构
社会企业应该是现代的工商企业制度。社会企业同样要参与市场竞争,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,企业的治理模式已经被证明为是最有效的,这样才能发挥治理效率高的特点。
政府可以鼓励社会企业吸收民主的治理方式,将员工等利益相关法纳入决策过程。在具有合作社传统的欧洲国家,社会企业尤为遵循利益相关方参与治理的原则。不仅规定哪些群体是利益相关方,还要规定利益相关方在董事会中的作用。但是中国比较缺乏这种具有合作传统的企业,不能在民主治理结构方面要求太高,在这方面暂时可不做硬性要求。
◆ 资产处置
可以规定,社会企业注销后,资产由其他社会企业或公益组织接管,或规定,社会企业的资产至少有相当比例要捐赠给公益基金。
(王世强,中国社科院民间组织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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